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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连打多“虎”!开年反腐不寻常******

  中新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 阚枫)2023年的开年“打虎”,比以往来得更猛烈一些。

  6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接连发布三条官员被查信息,分别是山东省青岛市政协主席汲斌昌,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以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雪峰。

  三人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三人均为中管干部,其中汲斌昌、王雪峰为副省级干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截图

  在任上落马的他,曾参加电视问政节目

  上述三人中,山东省青岛市政协主席汲斌昌是在任上被查。

  汲斌昌1963年11月出生,山东昌邑人。公开信息显示,汲斌昌在经济领域工作多年,他1986年从四川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毕业后,进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2000年任副主任。

  此后,他曾任山东省国资委副主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山东省经信委主任,山东省工信厅厅长等职。2020年6月,汲斌昌出任山东省副省长,去年4月,他当选青岛市政协主席。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时任山东省工信厅厅长的汲斌昌曾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问政山东》节目,面对相关工业园区搬迁拖延问题,汲斌昌当场承诺:搬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我辞职。

《问政山东》节目截图

  今次被查之前,近日,汲斌昌还有密集的公开活动。今年元旦当天,在青岛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闭幕会上,作为政协主席的汲斌昌在讲话中称,要在强基固本建队伍上更过硬,坚持一流标准、锤炼一流作风、干出一流业绩,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退休多年后,他们还是落马了

  上述三名同日官宣被查的中管干部中,两名退休的“老虎”也颇受关注,曾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的何泽华已经卸任9年,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王雪峰已经卸任5年。

  从公开信息来看,何泽华曾在烟草系统任职20多年,曾任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局长,后任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2003年7月,何泽华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直到2014年3月卸任。

  10年前,2012年9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任上的何泽华曾在全国地市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性修养、理想信念、作风建设专题培训班上为学员作专题辅导。他提到,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利益,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常存感恩之心、责任之心、仁爱之心、敬畏之心,解决好用权、用钱、用人等问题,要处理好做人、做事、做官的关系,正正派派做人,认认真真做事,老老实实做官。

  另一位被查的“老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雪峰,其任职履历一直都在河北,他曾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唐山市委书记等职,这期间,从2001年到2010年,王雪峰有10年纪检系统的任职经历,先后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监察厅厅长等。

  2010年8月,王雪峰调任唐山市委书记,次年1月,他卸任监察厅厅长一职,当时,接替王雪峰担任此职的是原省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马玉蝉。

  2021年7月,河北省纪委监委通报称,已经退休两年多的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马玉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强烈的警示震慑信号

  再过几天,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将召开,下一阶段的反腐会有哪些新动向,备受瞩目。

  新年开启的第6天,官方接连公布三名中管干部被查的消息,此外,当天,最高检发布消息,云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涉嫌受贿案被提起公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受贿5.4亿余元的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一审被判死缓,法院明确,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图片来源:泰安中院微信公众号

  新年伊始,官员被查、被诉、获刑的消息高密度发布,无疑释放出了强烈的警示震慑信号。

  就在舆论热议“接连打虎”之际,6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还发布消息,四集电视专题片《永远吹冲锋号》将于7日至10日播出。据介绍,专题片共选取12个案例,采访纪检监察干部、有关审查调查对象及涉案人员、干部群众100多人,生动讲述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故事。

  6日傍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题为《开年连打三虎 反腐一刻不停》的评论文章。文章称,当前打下一只只“老虎”、严肃处理违纪违法干部,印证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党也以实际行动说明,“两个永远在路上”决不是一句空话。谁也不要有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反腐败高压态势始终如一,严的基调毫不动摇。(完)

蹭热点事件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厘清网络发言法律边界******

  蹭热点事件时有发生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

  厘清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前不久,一则“囤‘蒙脱石散’应对XBB毒株出现的胃肠道症状”的消息登上热搜,起因是当事人发布了一条提醒亲朋好友的朋友圈,被人截图后广泛传播,最终使得药品“蒙脱石散”一夜脱销。

  尽管当事人在朋友圈中澄清文字内容均为个人理解和猜测,但朋友圈的截图在一次次的传播中已然变了味,不少人将截图断章取义,在网络中广泛传播。

  事发后,当事人表示自己已经到当地派出所做笔录,并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

  类似的情况绝非个例,许多信息的源头就来自于社交群聊天、朋友圈截图,因此引发的虚假不实消息、蹭热点事件、随意杜撰事件时有发生,使得广大网民难以分辨真假,一些消息甚至造成了不良影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自觉抵制不当言论

  在社交平台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在何处呢?

  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所要规范的网络言论类型: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言论自由,但所有网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不当言论,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希望每个公民、网民,自觉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不轻信、不转发,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姚金菊呼吁。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认为,社交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亦有法律边界。网络言论不当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

  周旭亮提醒说,一定要注意网络言论要以事实为基础,不能以侮辱、诽谤言论贬损他人人格,不触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发布他人未经许可的个人信息及肖像,更不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具体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需要借助司法人员的中立判断,通过充分利益衡量,依法对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予以划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交媒体中的言论属于一般性言论,内容应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九不准规定。

  理性把握言论边界

  不蹭网络热点滋事

  当网民对热点事件随意评论、发表观点时,存在何种法律风险呢?

  周旭亮说,如果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的言论不实,含有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者法人的商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存在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涉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严重的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诽谤罪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网民若利用热点事件发表言论,一定要谨慎理性,立足事实,客观中立,严守法律边界。”周旭亮说。

  姚金菊认为,面对热点事件,网民应当理性把握言论边界,不蹭网络热点滋事,不将网络当作情绪发泄之地,否则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依法惩处,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姚金菊说,若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言论的同时,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如对被侵权人构成精神损害的,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公民随意发表言论,出现涉及散布谣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一定时限的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两者并处。”姚金菊说,网民的言论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言论自由亦有限度

  网络空间仍待净化

  人们是否可以在朋友圈中畅所欲言?

  刘德良告诉记者,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批评监督等正当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周旭亮表示,朋友圈不得发布国家秘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他人隐私等内容;不得发布涉黄赌毒以及暴恐内容等违法信息;不得发布谣言、诽谤、侮辱他人等违法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禁品售卖信息,不得违规发布广告信息等,否则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姚金菊认为,网民发布朋友圈也是公民言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便在虚拟世界里,也应受到法律规制,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其他言论方式相比,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通过发布朋友圈的方式表达思想和意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在得到充分延伸的同时,朋友圈的公开性也为言论侵权与犯罪行为提供了潜在的庇护。

  “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网民发布的朋友圈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权;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朋友圈发布要以不伤害公共利益为前提;从信息内容角度来看,朋友圈不得发布虚假、诋毁、侮辱性内容,也不得编造、散布不实信息。”姚金菊说。

  在生活中,人们的一些无心之言,往往被别有用心之人稍加改动,截取其中的只言片语,便将白的说成黑的,假的说成真的,不但迷惑了大众,也让原作者饱受辟谣之苦。

  对此,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会公众对信息来源的判断能力仍需加强,网络时代,公众面对信息来源很多时候会站在主观角度考虑,公众应做到多渠道求证,多方位鉴别。有关部门也应当着力打击二次传播的造谣者,而不是将矛头指向原作者。

  如何在保障人们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净化网络空间,成为当下紧要任务之一。

  周旭亮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和普法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让人们清楚哪些言论可以发表,哪些言论触犯了法律,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提供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社交平台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切实履行行政职责,积极引导平台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利用技术对言论自由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对污言秽语、谣言及时清理和处置,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网民方面,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保持自律和理性,文明发表言论,不利用社交平台披露他人隐私、诋毁侮辱他人,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违法有害信息,提高辨别能力。

  姚金菊说,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边界的划定要借助法律力量加以明确,公民个人、平台、政府、行业、法院等各种主体要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共同致力于网络空间的净化。

  姚金菊建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仍需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平台和行业应该加强自我规制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还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基于新媒体的网络法律体系。同时,针对新媒体场域中网络言论的规制问题,有必要为公民设定相应的权利损害的救济措施,确立权利的救济制度。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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