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奋力冲刺稳增长******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明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经济工作十分重要。当前,多地纷纷抢抓时间窗口,全力以赴冲刺经济稳增长,并为明年经济社会发展夯实基础。
巩固经济回稳向好态势
近一段时间以来,多地相继召开会议,释放奋力“拼经济”强烈信号,并提前谋划明年经济工作。
12月1日,河北省召开会议指出,当前各项工作已进入攻坚冲刺、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要扎实实施国家和省稳经济一揽子政策与接续措施,巩固经济回稳向上态势;12月1日至2日,河南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谋划明年经济工作,提出要着力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稳底盘、激活力、增动能,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12月2日,上海市召开座谈会,提出抓好重大工程建设,推动重点区域发力;也要着力锻长板、补短板、固底板。黑龙江省日前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今年经济运行工作中的短板弱项,逐一谋划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
从具体抓手来看,稳工业、扩投资、促消费仍是“重头戏”。贵州省提出,要把产业发展摆在首要位置,坚定不移推动新型工业化,大力推进产业强省建设,全面增强优势支柱产业核心竞争力;福建省要求,强化项目攻坚,用足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专项债券、专项借款等,加快推进各类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谋划生成更多大项目,推动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安徽省提出,促进消费加快恢复,统筹抓好促消费系列政策、生活服务业纾困等政策落地实施,加大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促销,结合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近日,多个省份还纷纷“组团出海”拓市场,其中既有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传统外贸大省,也包括四川、湖南这样的内陆省份。
四季度对全年经济运行十分重要。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部总监庞溟表示,各地区各部门应努力抓住四季度关键期、年初开局期、政策窗口期,全方位、多维度发力,巩固经济回稳向好态势。
把稳增长放在突出位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加强各类政策协调配合,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合力。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产业政策要发展和安全并举,科技政策要聚焦自立自强,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
稳增长,要以自身发展的确定性有效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表示,明年我国经济依然存在下行压力,转型到了关键时期,需要紧紧围绕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将逆周期与跨周期政策通盘考虑和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各项经济工作。
“经济增长与就业是同向关系,没有合理的增长,就业就不可能得到保障。稳就业和稳物价则可以共同保证人民生活水平。”连平表示,所有“稳”的前提是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因此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稳增长,要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活力。中银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认为,明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在“三稳”和“四敢”。“三稳”是明年经济工作的重心,即稳增长、稳就业和稳物价;“四敢”则是“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四敢”导向有利于调动各方摸索试错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
“当各方都‘敢为’‘敢闯’‘敢干’和‘敢首创’的时候,活力和积极性就会被激发出来,中国经济就一定会好。”徐高说。
对于稳增长的预期目标,近期多位经济学家提出了分析建议。比如,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世锦建议,明年应提出不低于5%的增长目标。由于今年基数低,如果明年上半年能够大部分或者全面摆脱疫情冲击的影响,各项稳增长措施落实到位,尤其是改革开放加大力度,稳预期、稳信心见到成效,实际增速还可能更高一些,应力争今明两年平均增速达到5%左右。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副理事长屈宏斌则撰文表示,明年我国经济的合理增长区间应为6%至7%。这个区间意味着在今年较低的增长基数上,明年经济明显恢复,今明两年平均增速有望达到5%左右,与2020年—2021年的两年平均增速持平。
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
稳增长,要着力激发内生动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提升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庞溟认为,预计下一阶段的工作将针对社会有效需求偏弱的矛盾,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为支撑,重点着眼于扩大国内需求,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制造业产业升级、扩大有效投资为抓手,以深挖潜、重视大宗消费、促进消费复苏为补充,通过稳定市场主体信心和居民部门预期、调动企业部门和社会资本积极性,推动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政策举措有效实施、接续发力。
连平表示,明年在出口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和消费恢复仍可能受疫情影响出现波动的情况下,基建投资和制造业投资仍将继续扛起“稳投资、促增长”大旗。较大的财政支持力度和较为充裕的项目储备,将成为明年基建投资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两大支撑。随着技改投资和高技术投资需求的不断释放、民企经营状况的改善带动投资积极性的提升和金融信贷的大力支持,制造业投资也有望继续维持较高增长。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王军表示,要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增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动力和活力。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诸多问题,核心一点是预期转弱,特别是民间资本对于未来的信心和预期不足。因此,2023年国家将更加重视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当前,我国经济仍然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但我国应对冲击能力强、政策回旋余地大的优势并没有改变。随着经济政策更多向短期稳增长和长期促发展聚焦,更加注重激发各方活力,中国经济一定能加速回稳向好。”徐高表示。(本报记者 熊 丽)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