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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星彩票攻略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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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模式与路径******

  作者:张小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中欧应急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城市风险的本质特征为“超辖区化”。城市风险并不总是内嵌于城市行政单元,它的发生地点、影响范围并不局限在固定区域,还可能超越特定的行政边界,向其他城市溢出。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在密集的城市人流中,病原体迅速传播会加剧风险蔓延和扩散的可能性。各类自然灾害潜藏着次生性灾害威胁,容易触发更大范围的灾情,如暴雨灾害,一旦上游河流决堤,很容易引起中下游城市的洪灾。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虽发生地点和影响范围相对集中,但不妥善的处理同样也可能对其他城市造成不良影响。城市发展中涌现的新兴风险,特别是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具有很强的复合性、联动性和叠加性,更可能产生超越空间范围的颠覆性影响。

  我国城市风险防控模式具有典型的“辖区性”特征。我国采取属地管理模式应对城市风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指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基本法和单行法都强调了突发事件的本地负责、本地化解特征。

  在面对“超辖区化”的城市风险挑战时,“辖区化”的属地管理防控模式难免会陷入失灵困境。一方面,它固化地引导行政人员遵循应急管理的属地思维,忽略了跨域风险防控中的权责配置与相互协作。当出现跨域风险和危机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在辖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驱动下“自扫门前雪”,片面强调本地的风险处置责任,忽视甚至搁置“共同责任区”风险问题,继而可能导致跨域风险问题的防控呈现出分散化、碎片化状态,并最终延误风险的最佳处置时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资源与能力难以适应跨域风险防控要求。地方政府基本形成了与属地管理模式相匹配的信息收集、报送程序以及资源调集、分配机制。当风险出现后,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固定规范的流程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而城市跨域风险超越了单一行政区域范围,发展演变趋势不确定,表现形态多变复杂,更重要的是,它突破了地方政府的风险治理权限,涉及到不同应急力量的博弈与权衡,仅仅依靠某一城市的属地管理模式显然很难产生成效。

  基于此,进行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极为必要。跨域,顾名思义是跨越地域界限。由于地域具有明确的区划边界性,因此,跨域实际指向的是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划;而行政区划又有各自的法定治理权限,这意味着跨域更深层的是对单一治理权的突破。当风险的潜在致灾因子、可能承灾对象超出了城市的行政区划,城市跨域风险就产生了。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有三种典型情境:一是潜在致灾因子超出特定行政区划范围,涉及两个甚至多个城市辖区,如河流水位暴涨会波及流经的中下游城市。二是潜在致灾因子发生在某一城市范围内,而可能的承灾对象分布广泛,如火山喷发后的火山灰顺着风向飘至其他城市。三是潜在致灾因子与可能承灾对象分别分布在不同城市区划。这三种情况都超出了单个城市的治理权限和治理能力,需要采取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模式。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是城市跨域风险治理的重要类别和突破。协同治理是对原有治理范式的超越和发展,它强调在尽可能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的同时,通过协力合作、共同行动的方式,最大可能地维护整体利益。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过程中,不同城市主体代表着多元利益,它们需要通过博弈协商、相互协作的方式,化解区域风险问题,实现区域利益和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跨域风险的协同治理,是在一般性跨域风险治理的基础上,对治理的目标、过程和结果的更高层次追求。根据现有跨域治理模式分类,结合跨域风险治理的现实情况,可将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划分出两种类型:上级政府主导型和平行区域自发型。第一种类型强调中央政府或者共同上级政府的权威性,他们是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发起方,掌握着治理过程中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二种类型则出于城市主体的自发性,不同城市特别是毗邻城市,出于各自城市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城市安全的利益需求而主动形成的治理模式。结合实践看,平行区域自发型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运用更为广泛。总之,突破地理空间整合应急力量进行合作应对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模式,将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趋势。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模式建构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核心是通过总体顶层设计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和体制。它囊括了中央政府对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总体布局,同时还包括各城市共同体基于区域实践构建的治理体制、组织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职能配置和责任关系。它深刻体现了在服从中央政府关于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最高指挥、协调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跨域城市共同体的自主权与核心地位的模式特征。

  第一,完善中央政府对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我国城市种类繁多,行政结构复杂。从城市规模看,包括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从行政结构看,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等。这些城市在人口规模、经济实力、政治话语权上存在较大差异,完全依靠自组织、自我协调的方式,可能会陷入组织无序、协调不通、效率低下的困境。因此,中央从顶层设计层面进行总体布局、设定规范就极为重要。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布局并积极推进城市跨域协同治理,打造了一套完善的规划体系、规则体系和组织体系,为城市群地方政府进行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示范。中央政府在强调区域合作、融合互动、资源共通、服务共享等区域发展的同时,还兼顾了风险、灾害、危机的安全统筹。

  第二,探索“综合协调、协同共治、属地管理”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厘清了应急管理实践中的政府上下级关系,为风险治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然而,现有的治理体制高度聚焦特定行政区划内的突发事件,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跨域风险这一重要类别。基于此,有必要建立面向跨域风险的新体制,以进一步规范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实践中的权责关系,特别是不同城市领导权、指挥权的配置问题。具体地,应形成“综合协调、协同共治、属地管理”的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体制。综合协调是指不同城市政府应急领导力量组成的综合性协调机构享有跨域风险治理的协调权,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值守的职能,发挥跨域风险治理的运转枢纽作用。协同共治是指风险的发生地城市、波及地城市政府协同参与、共同治理跨域风险问题,以谈判、商议的方式达成跨域风险治理的最优行动方案。属地管理是在坚持综合性协调机构协调作用和跨域治理共同体协同作用的基础上,延续片区责任制,辖区政府仍然是本区划范围内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和最先响应人,负责向综合性协调机构和其他城市传输信息,在配合跨域治理共同体风险处置方针的同时,负责应急处置本区域的风险事项。

  第三,设立“综合性协调机构”为主导的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组织体系。健全的组织体系是确保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工作成效的关键力量。进行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组织体系的设计,既要兼顾中央政府在工作协调方面的权威性优势,还要尊重跨域城市政府的自主权与核心地位,并妥善适应多元风险类别的外部情境。基于此,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组织体系要特别注重三项内容:一是构建中央层面的跨域风险协调办公室,规划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跨域风险治理工作,必要时还可以由相关部门参与到城市跨域的机构体系中。二是设立综合性协调组织机构。毗邻城市要主动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由各地政府、应急管理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人组建综合性协调组织机构,将其作为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常设机构,发挥指导、协调的核心作用,保障跨域风险治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例如,2012年,为了应对突发性跨界水污染事故,长三角二省一市成立应急联合委员会、预警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专项工作组等机构,制定跨域治污的行动方案并负责领导和组织落实工作。三是设立具体风险导向的跨域协同治理办公室。在综合性协调机构内,下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主要类别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办公室,专门对接各自领域的日常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专业性。

  第四,理顺各类机构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职能配置。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过程中,综合协调工作普遍面临着双重困境。一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催生了城市政府差别化的风险回应态度。风险是一种未然状态,具有发生的不确定性。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城市管理者,往往会选择采取消极、懈怠的态度回应跨域风险事项和合作治理活动,这可能会影响到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活动的实际进展和整体成效。二是城市主体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它们各自有着独立的治理权和多样的利益需求,跨域合作需要统筹的因素多,协调的难度也更大。为了克服双重困境,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协同组织机构的职能,加强机构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对此,特别需要赋予综合性协调机构以必要的实质性权力,发挥该机构的权威作用,确立该机构的跨域风险常态化预防与治理职责:负责起草跨域风险治理协议,编制风险防控预案,研究制定风险协作的重要政策、年度计划与合作事项,并负责组织召开跨域协调会议。同时,还要明确该机构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处置、风险监控、风险沟通各环节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调度职能。当出现重特大跨域风险,超出综合性协调机构的应对处置范围和能力时,中央相关机构应及时干预,对风险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第五,构建“发生地为主、波及地为辅”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责任框架。清晰的权力责任体系是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城市跨域协同风险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不明晰,“谁主责、谁担责”的问题有时处于模糊状态。责任关系不明晰,即便促成了跨域协同治理活动,城市主体由于缺乏刚性约束,很容易在风险的治理参与、评估沟通、响应处置过程中产生侥幸、懈怠心理。对于愿意承担责任积极作为的主体而言,也难免会存在定位不明、把握不清的困惑。因此,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应当妥善配置权责关系,构建“发生地为主、波及地为辅”的责任框架。一要建立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责任体系,建立跨域风险治理的责任清单,明晰各主体单位在跨域合作、联合治理中的权责范围,实现重大跨域风险治理发生地牵头、波及地配合的组织模式。例如,《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纲要》将建立协同应急责任体系列为五大工作内容之一,指出要“以区域应急联动综合预案为指导,研究确定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工作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队伍的工作责任,联合编制区域协同应急责任清单”。二是明确城市主体在跨域风险治理中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定法律或者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对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全,甚至刻意隐瞒和虚报风险信息,以及不积极参与跨域联合协作,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配合等行为,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总体顶层设计和模式体制,需要通过完善的运行机制设计来保障落实。当出现跨域风险时,没有任何一个城市能够独善其身,也没有哪个城市能够担负起单独应对风险的防控责任和能力。为此,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或非制度性约束,鼓励各城市采取联合行动,维持稳定、持续和正式的合作关系。这需要重点处理好城市间三个方面的协同:一是目标协同。不同城市在经济发展水平、主政官员治理理念上存在着差异,这决定了他们参与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目标偏好可能会不太一致,对跨域风险治理的效果也存在着差别化的需求。相比于风险波及地城市,风险发生地往往有着更高的目标追求。而目标的不同又会带来城市主体行为选择的差异。因此,需要对主体目标进行调和,尽可能达成趋同状态,兼顾各城市切实需求的同时,保证目标的可操作性。二是过程协同。风险治理一头连接着常态,一头连接着应急态。因此,风险治理除了要衔接好跨区域的风险排查、联合指挥、跨域救援等全流程防控和资源供应、信息沟通等全方位保障的协同外,还要妥善处理常态与风险态转换时的协同关系。一方面,保证日常演练、风险监测、预防与风险识别、处置的高效衔接,确保跨域风险出现后,城市政府能第一时间从常态管理转换到风险处置状态,迅速调配资源进行响应。另一方面,还需关注风险应对与应急处置的协同,做好跨域应急管理的准备,以在重特大跨域风险转变为跨域灾害后有充分的动员力、处置力。三是资源协同。主要是推进不同城市间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协同,保证跨域资源供应体系完整、规范,在应急状态下能够迅速调配。

  具体来说,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设计,包括沟通机制、评估机制、利益机制、信任机制等方面。

  首先,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处理以及风险监控这四个步骤中,自始至终都需要进行风险沟通。只有将风险的相关情况,包括风险来源、范围、特性、演变趋势等,传达给相关的人,包括导致风险的人、面临风险的人、需要进行风险治理的人,风险治理活动才有价值可言。跨域风险波及面广,涉及因素复杂,加上不同城市间的地理区位阻隔,信息的分布极为分散,各城市主体往往只掌握着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风险状况,对整体风险情况缺乏判断,这会很大程度上限制风险治理后续活动的开展。因此,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是保障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一方面,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实现预警信息的常态化沟通。借助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5G等新兴技术手段,搭建现代化跨域风险信息平台,实时监测、追踪并实时共享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传统风险和新兴技术风险领域的风险源信息,保证跨域治理共同体能够在完整的信息链条下对风险的整体态势和演变情况进行科学的研判、评估,并提醒可能涉及的毗邻城市做好风险的预警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另一方面,完善风险治理过程中的基础信息共享,实现城市基础信息的互联互通。风险是突发事件的萌芽状态,风险治理是应急管理活动的起点。各城市的跨域风险治理活动,除了做好一般性的风险处置活动,还要共同应对重特大跨域风险转变为跨域突发事件甚至跨域危机后的管理活动。因此,城市之间还需要就应急基础信息达成充分沟通,如及时共享城市人口总量与空间分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规模、应急技术配备等情况,以便充分识别各城市的资源储备情况,明晰区域整体的应急储备短板,以更好地进行跨域风险的协同治理。

  其次,构建合理的评估机制。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是一项长期工程,具有时间周期上的持续性和持久性,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也不是某一次风险治理活动就能终结的。因此,及时地发现问题,针对性地改进问题,为之后的城市跨域风险治理积累有益经验就极为重要。这需要依托合理的评估机制,对治理过程中的表现、治理绩效等进行评估。在评估主体上,需要综合性协调机构、跨域城市共同体、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形成以学术机构、专业团队等第三方机构阶段性评估为主,综合性协调机构与跨域城市共同体定期自评为辅的评估体系。在评估内容上,一是针对风险治理活动的评估。还原风险治理情境,就应急预案、治理协议的有效程度,风险预防、评估、处置工作的及时程度,资源准备、信息交流的充分程度,风险应对效率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评估和改正,更新和完善风险治理模式与工作机制,推动城市风险治理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二是面向各参与治理主体的评估。确定综合性协调机构在跨域风险治理中领导、指挥、协调行为的有效性情况,掌握不同城市在风险协同治理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情况,了解各城市主体参与跨域风险防控中的成本投入、工作成效和责任履行情况。在评估结果的运用上,要实施明确的奖惩结合方式,加大有效经验推广力度。

  再次,建立清晰的利益机制。对于参与跨域风险治理的不同城市政府主体而言,首先需要调和、平衡的就是政府利益关系。建立利益机制是保障参与主体充分享受利益,实现利益分配最优化的重要渠道,它包括利益共享和利益补偿两个部分。其中,利益共享是跨域风险治理的前提,有效的利益共享有利于维系跨域风险治理活动的稳定性、持续性。但现实中,不同城市政府参与跨域风险治理的收益是不均等的。当跨域风险被成功化解,它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风险转变为突发事件后的社会经济损失,这一潜在收益对风险发生城市体现的尤为直接和明显。而对于风险波及地城市而言,不仅获利十分受限,还不可避免地存在成本投入损耗问题,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失衡很可能会破坏城市政府参与的积极性。利益补偿机制旨在化解这一问题,它通过调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帮助跨域协同治理维系长远发展。然而,具体到城市跨域风险治理领域,相关的利益协调机制和资源补偿机制尚未成型。未来可尝试结合区域间共补和第三方激励两种渠道,丰富专项基金、资金补偿、专业人才培训、应急平台搭建等补偿方式,鼓励跨域城市共同体就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中的利益关系达成共识,努力实现区域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构建稳定的信任机制。在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过程中,各城市主体拥有平等且独立的治理权,缺乏来自治理体系和整体性治理理念对跨域协同的制度硬约束。基于此,寻求一种有效的、促进合作的软约束显得极为重要。信任机制是软约束体系的重要内容。信任的本质是承诺被兑现的程度,高水平的信任不仅能促进合作的生成,同时还能保持合作的灵活性与持续性,并降低合作成本。维系主体间的相互信任是达成城市区域内外安全合作的必要基础。为此,一方面,要积极打造跨域城市共同体自身的政府信誉,结成地区性信任联盟。大多数的城市政府在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中都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难题,这增加了它们资源投入的风险以及跨域合作的监督成本。通过鼓励政府主动守信,并在跨域合作中结成信任联盟的方式,塑造城市良好的信誉形象,营造跨域间的互信文化。另一方面,要构建与信任机制相匹配的监督机制,纵向上强化综合性协调机构对跨域城市共同体守信情况的监督,横向上实现各城市主体相互之间的联合监督。在此基础上,增加城市政府违约失信的成本和代价,以帮助增强城市跨域风险治理共同体的守信意识和信念,促进信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统筹抓好六个方面重点工作******

  作者:徐颖(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为新时代党的建设制定了目标、指明了方向。报告还要求“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自我革命是革命者的初衷,是中国共产党优秀的品格。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改革、发展、完善。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等多个方面,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迈上新的台阶,我们必须统筹抓好如下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与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使命,都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是全面、系统、整体落实党的领导的具体表现。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前提条件,是办好中国一切事情的根本要求。从具体方面来讲,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必须健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相关体制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确保党的领导的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确保党的自我革命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不偏,政治原则不改,政治道路不变,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进一步增进党的团结统一为目标。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充分发挥党的决策协调作用,突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性,确保党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对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首要任务就是坚持和加强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好各级党委(党组)、党员干部主体责任,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关键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自我革命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四,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综合执政能力;要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高党自我革命的创造性;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不断提升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确保党内政治生态得到可持续净化。

  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华民族精神、文化的精华,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飞跃,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我们党一向十分重视理论建设,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是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任务,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是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长久之策,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

  一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一个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面临的环境之复杂、任务之繁重、挑战之激烈、矛盾之突出前所未有,我党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首先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性,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将我党建设成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

  二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明确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现实、重要性、紧迫性,引导全党牢记党的宗旨,牢记自己的使命,解决好“三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努力使自己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

  三是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坚持学思用贯通,就是要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来思考问题,用先进的思想和理念来指导实践。坚持知信行统一,首先必须知,知就是学习、了解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只有知才能信;通过了解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建的信任感,并用以指导实践,这就是行。主要目标就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而崇高的信仰,锤炼党性的摇篮,指导实践的总方针,推动各项工作的力量源泉。

  四是强化理论武装,全面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要不断促进两者相结合,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让党员干部必须懂得党的自我革命在党的历史中的重要性,同时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在全党深入开展主题教育。

  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我们党一向重视从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吸收精华,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培育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党的干部是党的火车头,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是国家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关键因素。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有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干部队伍。这为新时代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制定了标准。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任之一,需要我们党走泥泞、涉险滩,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正视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向自我开刀,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所有这些,需要有一支强有力的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作为支撑和担当,否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就难以实现。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首先要突出政治标准。这是我们党选拔干部的首要标准。首先要看政治上是否合格,主要看政治上是否清醒,政治立场是否坚定等,这也是选拔干部的前提条件。突出政治标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就是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来选拔任用人才,将好干部的标准用在实处落在实处。

  其次,坚持选人用人的导向标准。首先必须要有正确的用人导向,要按照事业为上的标准选贤任能,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任用干部,要按照高素质专业化的标准来要求干部,在把好政治关的前提下,把好廉洁关,业务关等。

  再次,综合施策关心培养锻炼干部。既要加强对干部的严管,坚持全面管理常态化,全面监督常态化,又要增进对干部的厚爱,要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特别要关心工作在条件艰苦地区的干部,激励广大干部积极担当作为;要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重视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和培养,要加强和改进公务员工作等;干部要注重实践锻炼,要在实践中磨炼意志,要在实践中提高专业素养,培养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不断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增长综合本事和才干,提高服务群众的本领和能力。

  最后,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标准体系。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干部要正确对待政绩,组织要客观评价政绩;要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要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我们要从根本上认识“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的重要性,确保党和国家事业永续发展,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作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严密的组织体系是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党的组织体系是根据党章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党的各级组织机构,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有世界上任何其他政党和组织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是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根本保证。我党严密的组织体系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党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必须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第一,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使命。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职责使命具有法定的效力,各级党组织要将各领域群众组织好,要齐心协力、上下贯通、通力合作,不折不扣完成任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的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最后一公里”,又是党组织直接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党中央的一切决策部署都必须通过基层来推进实现,所以要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要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行动力、战斗力,将党建工作贯穿于基层治理全过程,将党建活动建立在乡村振兴的各个环节,“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不断加强完善党建工作。要全面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机关党建重在质量提升,事业单位重在整体推进;国有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公司治理与党建工作的结合,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加强党的领导;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企业等要加强党建工作,各种协会、学会、商会党建工作也不能放松;“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要注重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工作,要加强和改进对党员教育管理。

  第四,进一步落实党内民主制度。既要保障党员干部充分行使党内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作用,又要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

  党风就是指党的作风,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体现党性原则一贯表现。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必须强调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党的自我革命的行为必须得到群众的支持,党的自我革命的成果必须得到群众广泛的赞同;必须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自我革命就是一个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过程,是一个否定与自我否定的过程;必须有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自我革命要有谦虚谨慎的胸怀,要有艰苦奋斗的品格;必须有民主集中制的作风,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在民主集中制的指导下进行。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的规范体系的必然要求。

  要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崇高品质、道德情操、精神风貌,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们党建党、管党、治党重要法宝,必须大力弘扬。

  要锲而不舍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八项规定是我党转变作风的总动员令,既抓思想引领又抓行为规范,既明确纪律规矩又严格执纪问责,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由于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必须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重点在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关键在持续纠治“四风”,坚决破除各种特权。

  要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作风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把握作风建设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抓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治”,要重点研究作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通过深化整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始终将纪律挺在前面,对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绝不姑息,一查到底,要从思想上固本培元,从品行上涵养浩然正气,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向重视从严管党治党,以刀刃向内的政治勇气向腐败行为开刀,从实施八项规定到扎紧制度的笼子,促进了党的建设从转变作风到党内监督的完善,从“打虎”“拍蝇”“猎狐”无禁区到查处各种大案要案,使中国共产党在刮骨疗毒中解决了一系列腐败问题,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坚强意志和持续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勇于攻坚克难,驰而不息反对腐败,要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的攻坚战持久战。

  一是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腐败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根源于人类社会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腐败就会生根开花结果,腐败就会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反腐败斗争不会有一刻的停息,必须“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

  二是要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腐败与我党的性质宗旨从根本上是严重对立的,对党的生命力具有严重的侵蚀性,对党的战斗力具有严重的腐蚀性,对党的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我们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反腐惩恶。一方面必须有力遏制增量,保持永远吹着冲锋号的态势,确保腐败行为只减不增;另一方面要有效清除存量,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加大反腐力度,确保彻查存量腐败只增不减。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领导干部作为代言人、代理人的腐败,各种政商勾结的腐败。

  三是加强重要领域和重点对象反腐。腐败与权力关系密切,权力超过一定的范围就是腐败,权力缺乏监督就会导致腐败,现实生活中有些重要领域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地方,也是最容易导致腐败的地方,所以我们要“深化整治权力集、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坚决查处各种利用影响力进行谋私贪腐的行为,行贿与受贿具有同样的危害性,必须一同查处,各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危害大、隐蔽性强,要重点惩治。

  四是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腐败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难题,反对腐败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当务之急重在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目标是绝不让一个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党的二十大提倡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有利于为国际反腐败事业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中国力量。

  我们要深刻理解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与其他几个方面重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前提条件;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能确保自我革命的正确方向;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自我革命提供人才支撑;党组织为自我革命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以严的基调强调正风肃纪是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是必然追求,这七个方面紧密联系相互支持,一体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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